8.1 一般规定


8.1.1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
8.1.2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
8.1.3 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
8.1.4 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
8.1.5 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选用的帷幕类型,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1.1 排水系统的有效性是影响降排水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排水量比较大的工程中,往往因前期设置的排水系统无法满足降排水的要求导致降水中止。因此,降水运行前检查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为了避免其他因素,如雨季大气降水造成排水不畅,根据工程经验,本条规定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降排水最大流量的1.2倍。
8.1.2 不同性质的土层含水量、渗透性差异较大,对预降水时间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土质基坑开挖深度越深、土层含水量越高、渗透性越差,需要的预降水时间越长。另外,不同的降排水工艺需要的预降水时间也不同,例如软土地层中真空负压管并比自流管井预降水时间缩短30%~50%。
    减压降水验证试验应结合土质基坑开挖工况验证减压降水的有效性,并根据试验过程中达到安全水位的时间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
8.1.3 控制土质基坑工程开挖土层中的地下水位在开挖面以下0.5m~1.0m,主要是为便于开挖干作业,确保混凝土垫层浇筑和养护的条件。
    深部承压含水层的水位则应控制在经抗突涌稳定性验算后确定的安全水位埋深以下,以确保当前开挖面不会发生承压水突涌的风险。但承压水位不应过度低于安全水位埋深,以免过度减压降水引起工程周边环境变形。
    当基坑开挖面位于承压含水层中或与承压含水层顶板的竖向距离小于2m时,坑底已无有效的(半)隔水层。为保证基坑稳定性与施工安全,则需将承压水位控制在基坑开挖面以下1.0m。
8.1.4 本条规定适用于设置截水帷幕且在坑内降排水的基坑。通过坑外水位的变化来判别帷幕的止水效果,往往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发现坑外水位产生异常时,还应当排除水位的自然变幅、大气降水、水位观测井或水位观测孔的有效性等各方面影响因素,结合帷幕施工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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